
英國內政部於 2026 年 7 月 9 日 向國會提交最新的《移民規則修訂聲明》(Statement of Changes HC 259)。大部分修訂將於 2026 年 7 月 30 日 及 2026 年 8 月 3 日 正式生效。
以下為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以及對申請人可能產生的影響。
1. 子女申請來英與父母團聚(2026年8月3日生效)
本次修訂中,其中一項最重要的變更涉及《移民規則》第297段,該條文規範子女申請前往英國與已在英國定居的父母團聚。
過去,英國內政部通常認為,只有在一方父母已在英國定居,而另一方父母身處英國境外、已去世、未參與子女生活,或已定居父母對子女擁有唯一監護責任(sole responsibility)的情況下,子女才可根據第297段申請永久入境許可(Indefinite Leave to Enter)。
若另一方父母仍在英國並持有有限期居留許可(limited leave),內政部一般會認為子女應根據《Appendix FM》獲批有限期居留,而非依據第297段獲得永久入境許可。
然而,在 Kone 控告內政大臣 ([2025] EWCA Civ 1653) 一案中,上訴法院推翻了內政部對第297段的上述詮釋。
法院確認,第297(i)(f)段的要求僅為:
- 一方父母已在英國並取得定居身份(present and settled);以及
- 是否存在「嚴重且令人信服的家庭或其他因素,使拒絕子女入境並不符合其利益(serious and compelling family or other considerations which make exclusion of the child undesirable)」,應透過廣泛的兒童福祉評估作出判斷,而不應由另一方父母的移民身份決定。
本次《移民規則》修訂正式將上述上訴法院判決納入規則。
這意味著,若其中一方父母已取得英國永久居留,而另一方父母僅持有有限期居留身份,相關家庭日後將更有機會為子女申請永久入境許可。
不過,申請人仍須證明,確實存在嚴重且令人信服的家庭或其他特殊因素,使拒絕子女入境並不符合其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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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 259 移民規則修訂聲明》:重要移民規則變更重點解析二
2. 畢業生簽證(Graduate Route)——在英出生子女現可申請成為授養人(2026年8月3日生效)
過去,在父母持有畢業生簽證期間於英國出生的子女,若之前未曾持有授養人簽證,並非所有情況下都可申請成為父母的授養人。
修訂後的規則明確規定:
凡於父母現有畢業生簽證期間在英國出生的子女,均可申請成為該父母的授養人,並獲批與父母相同期限的居留許可。
此項修訂填補了 畢業生簽證原有制度上的漏洞,亦為抵英後家庭狀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提供更明確及穩定的保障。
3. 遞解出境及刑事犯罪條文更新(2026年8月3日生效)
本次修訂亦澄清,《移民規則》中有關監禁刑期的規定,在適用情況下亦包括:判處12個月或以上、但緩刑執行(suspended sentence)的刑期。
此項修訂旨在令《移民規則》與英國刑事判刑制度保持一致。
因此,即使法院判處的是緩刑,申請人亦不應認為其對移民身份毫無影響。
根據不同簽證類別及相關品格審查或遣返規定,12個月或以上的緩刑仍可能影響日後的移民申請。
4. 庇護程序修訂(2026年8月3日生效)
另一項重要修訂涉及庇護程序。
新規定賦予英國內政部更大酌情權,在已掌握足夠資料可作出決定的情況下,可毋須安排實質庇護面談,直接審理部分保護申請。
根據《修訂說明備忘錄》,此項修訂旨在:
- 加快較為直接及明確的保護申請獲批速度;
- 讓內政部能將更多資源集中處理較複雜的庇護案件。
雖然大部分申請人仍可能需要接受庇護面談,但新規則讓個案主任在適當情況下擁有更大的決定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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