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與監護人指南:為子女申請英國國籍
根據《1981年英國國籍法》,未滿18歲、尚未擁有英國國籍的兒童可能符合資格申請成為英國公民。這項「登記註冊」程序不同於適用於成人的「歸化入籍」,並分為法定權利(自動資格)與酌情審核兩種方式。
以下簡介兒童申請英國國籍的不同方法:
依法登記註冊(自動權利)
若符合特定條件,有些兒童依法享有申請英國國籍的權利,只要達成資格,英國內政部必須核准。
第1(3)條 – 出生於英國,父母其後成為英國公民或獲得定居資格
申請資格:
- 兒童出生於英國
- 出生時因父母未具有定居或英國國籍而未自動取得國籍
- 其後父母已成為英國公民或獲得定居資格
第1(3A)條 – 出生於英國的兒童,其父母加入英國軍隊
申請資格:
- 兒童於2010年1月13日或之後出生於英國
- 父母在兒童未滿18歲時成為英國軍隊成員
第1(4)條 – 出生於英國並在英國連續居住10年
申請資格:
- 出生於英國
- 在出生後連續居住英國10年
- 每年離境天數不超過90天
第3(2)條 – 英國裔父母之海外出生子女
申請資格:
- 出生於海外
- 出生時父母為透過血統取得英國國籍(即“by descent”)
- 英國祖父母(父或母之一)在以下情況之一獲得或可獲得英國國籍(非經血統):
- 父母在兒童出生前三年內曾居住英國,不得離境超過270天
第3(5)條 – 海外出生,與英國公民父母在英國居住
申請資格:
- 出生於海外
- 出生時父母為英國公民(透過血統)
- 父母及兒童於申請前三年共同居住英國
- 三年內不得離境超過270天
- 需提供父母同意書
若英國公民父母為唯一監護人或擁有唯一法律責任,僅需符合居住條件並提供同意書。
第4D條 – 父母在海外服役期間所生子女
申請資格:
- 兒童於2010年1月13日或之後出生於海外
- 父母為英國軍人並於當時在海外服役
第3(1)條下的酌情登記註冊
若兒童不符合自動登記條件,英國內政大臣可依酌情權限授予國籍,每案個別審查,考量因素包括:
- 兒童在英國的居住狀況
- 父母的移民身份
- 兒童最佳利益
- 是否存在具說服力或具同情性的理由
常見情況包括:
- 在英國長期居住的兒童
- 父母已獲定居或英國國籍
- 已融入英國社會與學校生活的兒童
定居及長期居住的兒童
英國內政大臣在以下情況一般都會行駛酌情權:
- 合法居住英國超過5年,並擁有12個月的定居身份
- 雙親皆已獲定居
- 年滿10歲的兒童須品格良好
居住英國超過10年
若:
- 居留合法
- 父母已取得合法身份
- 能提供與英國密切連結的證明
居住少於10年
如能展現與英國強烈聯繫,並證明留下來符合其最大利益,也可能獲得核准。
特殊情況
父母在特殊機構或社區服務
若英國籍父母在海外從事特殊公共服務,可考慮授予子女國籍。
父母放棄後又恢復英國國籍
若父母已恢復英國國籍,兒童本可依第3(2)或3(5)條申請,亦可能具資格。
父母根據第4C、4G、4H、4I或4L條獲登記
若兒童在父母登記為英國公民前出生,且原可依第3(2)或3(5)條獲資格,也可考慮。
被英國公民收養的兒童
是否被承認視乎:
- 收養是否獲英國法律承認
- 養父母是否為非血統取得的英國公民
非婚父親的子女
若在2006年7月1日前出生於未婚父親,可能符合第4F至4I條;若不適用,可考慮依第3(1)條申請。
代理孕母與父母責任
透過代理孕母出生的兒童可申請國籍,條件為:
- 法律上具父母責任
- 生物父母其中一人為英國公民
- 兒童原則上可依第1(3)、3(2)或3(5)條獲資格
特殊酌情考慮(依第3(1)條)
若兒童不符合一般要求,英國內政部仍可在以下情況行使酌情授予國籍:
- 長期居住且已融入英國社會
- 因非自身過錯而無合法身份
- 具強烈人道或同情性理由
每宗申請均須考量:
- 兒童的未來發展與最佳利益
- 父母的移民與法律身份
- 居住時間長短及是否合法
- 兒童品格及父母責任
結語
兒童申請英國國籍的過程相當複雜,涵蓋法例保障的法定途徑與多樣酌情選項。每宗申請都需謹慎處理與提供充分證明。英國國籍能為兒童帶來長遠保障、身分認同與實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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