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1981年英国国籍法》,未满18岁、尚未拥有英国国籍的儿童可能符合资格申请成为英国公民。这项「登记注册」程序不同于适用于成人的「归化入籍」,并分为法定权利(自动资格)与酌情审核两种方式。
以下简介儿童申请英国国籍的不同方法:
若符合特定条件,有些儿童依法享有申请英国国籍的权利,只要达成资格,英国内政部必须核准。
第1(3)条 – 出生于英国,父母其后成为英国公民或获得定居资格
申请资格:
第1(3A)条 – 出生于英国的儿童,其父母加入英国军队
申请资格:
第1(4)条 – 出生于英国并在英国连续居住10年
申请资格:
第3(2)条 – 英国裔父母之海外出生子女
申请资格:
o 在1983年1月1日获得
o 在该父或母出生时获得
第3(5)条 – 海外出生,与英国公民父母在英国居住
申请资格:
若英国公民父母为唯一监护人或拥有唯一法律责任,仅需符合居住条件并提供同意书。
第4D条 – 父母在海外服役期间所生子女
申请资格:
第3(1)条下的酌情登记注册
若儿童不符合自动登记条件,英国内政大臣可依酌情权限授予国籍,每案个别审查,考量因素包括:
常见情况包括:
定居及长期居住的儿童
英国内政大臣在以下情况一般都会行驶酌情权:
居住英国超过10年
若:
居住少于10年
如能展现与英国强烈联系,并证明留下来符合其最大利益,也可能获得核准。
父母在特殊机构或社区服务
若英国籍父母在海外从事特殊公共服务,可考虑授予子女国籍。
父母放弃后又恢复英国国籍
若父母已恢复英国国籍,儿童本可依第3(2)或3(5)条申请,亦可能具资格。
父母根据第4C、4G、4H、4I或4L条获登记
若儿童在父母登记为英国公民前出生,且原可依第3(2)或3(5)条获资格,也可考虑。
被英国公民收养的儿童
是否被承认视乎:
非婚父亲的子女
若在2006年7月1日前出生于未婚父亲,可能符合第4F至4I条;若不适用,可考虑依第3(1)条申请。
代理孕母与父母责任
透过代理孕母出生的儿童可申请国籍,条件为:
若儿童不符合一般要求,英国内政部仍可在以下情况行使酌情授予国籍:
每宗申请均须考量:
儿童申请英国国籍的过程相当复杂,涵盖法例保障的法定途径与多样酌情选项。每宗申请都需谨慎处理与提供充分证明。英国国籍能为儿童带来长远保障、身分认同与实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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