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8日,内政部更新了工作签证中授养家庭成员的指引,主要更新如下:
1. 厘清了未婚伴侣的同居要求
如果主要申请人和伴侣申请人没有结婚或民事伴侣关系,他们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在申请日期之前已共同生活了两年来证明他们的关系。未婚或无民事伴侣关系的夫妇共同生活的两年的要求一般都必须在申请日期之前达到。
但是, 新指引厘清两年同住的要求在某些情况下不用在申请日期之前满足到,例如(以下没有详列所有情况):
- 这对夫妇目前因工作原因分开居住
- 其中一人需要到另一个地方参加培训
- 其中一人能证明他/她有责任必要照顾某人
申请人必须证明另一方不能合理地同住的原因,并有证据证明他们的关系在整个期间持续存在,例如,是透过探访、信件、电话记录或联名户口等。
如果有上述特别情况 ,并且两年同居以来一直存在,二人的关系只要在申请之日继续是真实的和存在的,主要申请人和作为授养伴侣的申请人就可以在关于移民条文的工作签证的中,仍然被视为未婚伴侣。
2. 澄清第二名家长的身份要求,并就其中另一方无法来英的特殊情况提供指引
授养子女申请人的父母双方通常必须与申请人同时申请或已获准在英国居留(访客除外),除非有以下其中一个情况:
- 获得居留许可的家长是唯一幸存的父/母
- 获得居留许可的家长拥有孩子的全部抚养权 (即单亲)
- 没有获得居留许可的家长是英国公民或有不受限制地进入或居留英国的人(因此不用申请签证)﹐但是,他们必须要(或将要)到英国居住
- 有重大和令人信服的理由让孩子与获得签证的父/母一起到英国去
新指引还提供了一些空间,容许授养子女在其中一位家长无法来英时,只与另一位有权进入或留在英国的家长获得签证。当然当只有重大和令人信服的理由,才会这样批出签证。 以下有一些示例 (并不是所有的情况),这些情况可以被判断为有重大和令人信服的理由,让授养子女可与有居留许可的家长得到签证:
- 由于工作或学习上的承诺,其中一位家长需要推迟抵达英国
- 其中一位家长有合理的理由前往某个地区,令他/她无法照顾孩子,例如,父亲/母亲正在前往一个对孩子来说不安全的地区
- 其中一位家长有合理理由需短暂前往某个地区,为此作出照顾/学校上的改动,对孩子来说是不合理的
- 其中一位家长正在外国接受治疗,并计划稍后与家人重聚
3. 澄清如何处理前关系中的孩子
条文要求任何授养子女由主要申请人共同或单独负责。根据移民规则,「父母」的定义包括:
(a)生父已死亡的子女的继父,而且继父已透过民事伴侣产生关系;和
(b)生母已死亡的子女的继母,而且继母已透过民事伴侣产生关系;和
(c)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和母亲,如果文件证明该人是父亲和母亲;和
(d)养父、养母,透过英国认可的国家的行政当局或法院作出的收养令来收养子女,或根据《移民规则》第309A段的要求,子女被认定是收养的孩子;以及
(e)如果在英国出生的孩子又不是英国公民,那人因孩子的生父母无力照顾孩子而将父母的责任转移给他/她。
如果孩子或因自伴侣的前关系而成的孩子,而另一位亲生父/母仍然在生,新的指引要求内政部的个案工作者要考虑主要申请人是否可能已成为真实的养父/养母。 在下列情况下,都会被视为真实的收养:
- 根据条文,在提出签证申请之前的时间,养父/母一方或双方已经在国外居住(在涉及父母双方的申请中,二人必须在外国一起居住)至少一段时间相等于 (b) (i) 所指的第一个时间上的要求,并且必须照顾该儿童至少相等于同一段所指的第二个时间要求;和
- 在外国期间,养父母或父母有:
- 共同生活至少18个月,其中申请签证前的12个月必须与孩子一起生活;和
- 自18个月时间开始以来,已经承担了孩子父母的角色,因此已经真正转移了父母的责任。
总括而言,内政部稍为扩阔了工作签证中主要申请人的家属获得签证的范围,比以前的严格方案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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