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8日,內政部更新了工作簽證中授養家庭成員的指引,主要更新如下:
1. 釐清了未婚伴侶的同居要求
如果主要申請人和伴侶申請人沒有結婚或民事伴侶關係,他們可以提供證據證明他們在申請日期之前已共同生活了兩年來證明他們的關係。未婚或無民事伴侶關係的夫婦共同生活的兩年的要求一般都必須在申請日期之前達到。
但是, 新指引釐清兩年同住的要求在某些情況下不用在申請日期之前滿足到,例如(以下沒有詳列所有情況):
- 這對夫婦目前因工作原因分開居住
- 其中一人需要到另一個地方參加培訓
- 其中一人能證明他/她有責任必要照顧某人
申請人必須證明另一方不能合理地同住的原因,並有證據證明他們的關係在整個期間持續存在,例如,是透過探訪、信件、電話記錄或聯名戶口等。
如果有上述特別情況 ,並且兩年同居以來一直存在,二人的關係只要在申請之日繼續是真實的和存在的,主要申請人和作為授養伴侶的申請人就可以在關於移民條文的工作簽證的中,仍然被視為未婚伴侶。
2. 澄清第二名家長的身份要求,並就其中另一方無法來英的特殊情況提供指引
授養子女申請人的父母雙方通常必須與申請人同時申請或已獲准在英國居留(訪客除外),除非有以下其中一個情況:
- 獲得居留許可的家長是唯一倖存的父/母
- 獲得居留許可的家長擁有孩子的全部撫養權 (即單親)
- 沒有獲得居留許可的家長是英國公民或有不受限制地進入或居留英國的人(因此不用申請簽證)﹐但是,他們必須要(或將要)到英國居住
- 有重大和令人信服的理由讓孩子與獲得簽證的父/母一起到英國去
新指引還提供了一些空間,容許授養子女在其中一位家長無法來英時,只與另一位有權進入或留在英國的家長獲得簽證。當然當只有重大和令人信服的理由,才會這樣批出簽證。 以下有一些示例 (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這些情況可以被判斷為有重大和令人信服的理由,讓授養子女可與有居留許可的家長得到簽證:
- 由於工作或學習上的承諾,其中一位家長需要推遲抵達英國
- 其中一位家長有合理的理由前往某個地區,令他/她無法照顧孩子,例如,父親/母親正在前往一個對孩子來說不安全的地區
- 其中一位家長有合理理由需短暫前往某個地區,為此作出照顧/學校上的改動,對孩子來說是不合理的
- 其中一位家長正在外國接受治療,並計劃稍後與家人重聚
3. 澄清如何處理前關係中的孩子
條文要求任何授養子女由主要申請人共同或單獨負責。根據移民規則,「父母」的定義包括:
(a)生父已死亡的子女的繼父,而且繼父已透過民事伴侶產生關係;和
(b)生母已死亡的子女的繼母,而且繼母已透過民事伴侶產生關係;和
(c)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和母親,如果文件證明該人是父親和母親;和
(d)養父、養母,透過英國認可的國家的行政當局或法院作出的收養令來收養子女,或根據《移民規則》第309A段的要求,子女被認定是收養的孩子;以及
(e)如果在英國出生的孩子又不是英國公民,那人因孩子的生父母無力照顧孩子而將父母的責任轉移給他/她。
如果孩子或因自伴侶的前關係而成的孩子,而另一位親生父/母仍然在生,新的指引要求內政部的個案工作者要考慮主要申請人是否可能已成為真實的養父/養母。 在下列情況下,都會被視為真實的收養:
- 根據條文,在提出簽證申請之前的時間,養父/母一方或雙方已經在國外居住(在涉及父母雙方的申請中,二人必須在外國一起居住)至少一段時間相等於 (b) (i) 所指的第一個時間上的要求,並且必須照顧該兒童至少相等於同一段所指的第二個時間要求;和
- 在外國期間,養父母或父母有:
- 共同生活至少18個月,其中申請簽證前的12個月必須與孩子一起生活;和
- 自18個月時間開始以來,已經承擔了孩子父母的角色,因此已經真正轉移了父母的責任。
總括而言,內政部稍為擴闊了工作簽證中主要申請人的家屬獲得簽證的範圍,比以前的嚴格方案提供了一定的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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